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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010/01/05 經濟日報】報導記者/夏淑賢
針對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的稅基,銀行業者建議,適用最低稅負制課徵海外所得稅的民眾,可調整資產配置,並以分批贖回的方式實現獲利,避免一次贖回大量金額,導致當年度海外所得與稅金攀高。銀行主管指出,投資人如果要避免被課稅,可視基金等理財商品註冊地所在選擇投資標的,此外,基金配息或不配息,配息是直接計入淨值或再投資,各種不同設計都會影響稅金。銀行財富管理部門主管說,海外所得課稅對大多數投資人其實沒有影響,因為適用海外所得課稅的前提,是先適用最低稅負制。換句話說,如果並非高所得、高資產的大戶,不適用最低稅負制,投資海外商品的獲利,就不必申報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所得總額與淨額。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課稅的投資標的判別,標準之一是看基金註冊地,如果基金註冊地在境外,配息、資本利得均要課稅,海外連動債與指數股票型基金(ETF)也相同;境內的基金、理財商品資本利得則可免課稅。如果投資人購買國內投信募集的海外基金,只有配息須計入海外所得,資本利得不必課稅,所以若適用最低稅負制、投資國內投信發的海外債券型基金投資人,可選擇「滾入再投資」的債券型基金。至於投資境外基金,因為配息與資本利得均須計入海外所得,因此選擇配息的基金反而較有利。銀行主管建議,投資人也可自行採取分批贖回的方式,避免單次所得與稅金過高,或將部分資金分散投資在國內投信募集投資海外的基金,以降低海外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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